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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发生后,何时必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发布时间:2024.05.09 14:33:47
在医疗损害事件发生后,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对于明确责任归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患者或其家属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损害可能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以确保鉴定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医疗损害发生后,何时必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损害发生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是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原则上,受害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进而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这一期限被称为“诉讼时效”,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证据灭失或记忆模糊导致事实难以查明。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延长,但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此外,即使超过上述期限,如果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故意隐瞒医疗损害事实等特殊情况,法律也可能会给予一定的宽容处理。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虽然民法典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特别法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或不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主要源于对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方面的质疑。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 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这是最直接且常见的应对方式。重新鉴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并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2. 质证与辩论:在法庭审理阶段,当事人有权对鉴定人进行质询,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进行说明。通过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可以指出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合理审视。

3. 专家辅助人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专家辅助人可以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深入剖析,提供专业支持,有助于法官全面理解和评判鉴定结论。

4. 申请复核:在特定领域,如医疗损害鉴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此外,部分行业鉴定机构也设有内部复核机制,如对鉴定程序、标准适用等问题存在异议,可申请机构内部复核。

5. 投诉举报:如果认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伪造鉴定结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请求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5.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规定了投诉人、投诉范围、投诉程序、投诉处理等内容,为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提供了依据。当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质证与辩论、专家辅助人制度、申请复核、投诉举报等多种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选择最为适宜的救济手段。同时,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医疗损害发生后,受害者应当高度重视时效问题,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这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也是法律对双方当事人权益平衡保护的要求。建议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把握申请鉴定的时间节点,有效推进维权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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