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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影视作品二次创作是否侵权如何界定“合理使用”范畴?

发布时间:2024.03.19 17:09:44
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法定限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他人作品进行使用而不必获得授权,但其界定复杂且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影视作品二次创作是否侵权如何界定“合理使用”范畴?

在法律体系下,判断影视作品二次创作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以下因素:1)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科研或者欣赏等非商业目的;2)使用的性质和数量应当适当,不影响原作品正常利用以及市场价值;3)如果二次创作中引用了原作,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具体到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例如制作混剪、恶搞、解说视频等,若其满足以上条件,尤其是非商业目的、适量引用并注明原作者信息,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若二次创作实质上替代了原作品的市场价值,或导致公众混淆原创性,则很可能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边界与侵权区别在哪?

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通常指的是基于原有影视作品进行改编、剪辑、混编、评论、解说等形式的再创作活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规定,以及是否对原作品的权利人造成不正当损害。

1. 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如果二次创作的目的在于评论、批评、教学、新闻报道等,并且使用的部分适度,没有影响原作正常使用,也不对原作者产生不合理的影响,那么就可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

2. 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具体法定许可情形,但如果是经过权利人明确授权,或是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进行的改编、翻拍等行为,则不构成侵权。

3. 侵权判断:若二次创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未经许可直接大量使用原作品的核心内容,或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改编、传播,使公众误认为是原权利人的新作品,从而影响到原作品的正常市场交易和价值实现,这种情况下,二次创作就可能侵犯了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益,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详细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3. 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一些特殊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提供了相应的回答。

在实践中,对于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边界与侵权区别,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对照法律法规,综合考量二次创作的目的、性质、使用程度、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等因素来做出判断。

如何界定网络名誉权侵权?

网络名誉权侵权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公开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界定网络名誉权侵权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通常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行为要件: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针对特定人的信息,并且该信息发布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中伤、恶意评论等,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3. 损害结果要件:受害人的名誉权实际受到了损害,表现为社会评价的贬损或者降低,甚至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或商业活动。

4. 因果关系要件:行为人的网络发布行为与受害人名誉权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具体情形及责任承担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情,对是否构成网络名誉权侵权进行综合判断。

影视作品二次创作是否侵权,核心在于考察其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创作者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应尊重原著权益,避免过度借用造成市场替代或混淆,同时积极履行标注义务,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遇到具体案件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准确把握合理使用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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