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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2026更新)

发布时间:2026-09-24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6年02月13日

施行日期:1996年02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

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 〔1996〕法赔字第1号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印发给你们,对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复函的意见办理。


附:


国家统计局

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6年2月1日 国统字〔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1995〕166号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最近,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

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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