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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2026全文)

发布时间:2026-05-03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03月26日

施行日期:2021年03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5月03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 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一、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1.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第二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制定恢复、补建或者补偿方案报所在地客运管理机构,并按照方案要求予以恢复、补建或者补偿。”

2.删除第三十五条。

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城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本决定自2021年3月27日起施行。

上述两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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