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
- A~G
- H~L
- M~T
- U~Z
《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等三部单行条例修正案(2026有效)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1年08月31日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2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
等三部单行条例修正案
(2021年1月8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关于《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的修正
原《条例》共二十条,修正后条目不变。
1.第一条将法律法规依据“《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修改为“《风景名胜区条例》”。
2.第三条“以及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删除。
3.第四条第一款重新确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局为风景区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风景区管理工作”;第二款增加相关责任部门“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4.第九条第一款删除“风景区规划,由”,其他内容修改为“……,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法完成审批和备案”。第二款修改为“风景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三款修改为“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划定要保持风景面貌的完整,不受行政区划和所有制限制”。
5.第十四条修正后共十项,原第一、五、九项调整为第一、二、三项,重新设置内容,原第二、三、四、六、七、八项调整为第四、五、六、七、八、九项,增加第十项。修正后第一、二、三项修改为“(一)开山、采石、开矿、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二)开荒、养蚕、放牧、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第四项删除“非生物自然景物”。第六项修改为“擅自围堵河流、湖泊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新增第十项内容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第十七条前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风景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原条例本条共设四项,修正后共两项,并对内容重新设定。“(一)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7.第十八条前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原条例本条共四项,修正后共七项。“(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元的罚款;非法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第六项规定,擅自围堵河流、湖泊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环境原貌,赔偿经济损失;由风景区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七项规定,对危险地段或水域向游人开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放,给予警告;拒不执行继续开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景区整顿。(六)违反第八项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带火种进入风景区山林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第九项规定,未经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景区内乱设摊点的,由所在地景区管理机构强制迁出;毁坏景区公共设施的,由所在地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强行摆摊设点、阻碍景区交通、毁坏景区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8.其他条款内容修改。《条例》全文对主管部门名称作了统一;对部分条款内容作了个别文字修改;第十九条修改为“风景区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关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的修正
原《条例》共14条,修正后共12条。原条例删除三条为第九、十、十一条,增加一条修正后为第九条,第九条以后的条目次序作了相应调整。
1.第三条重新确定主管部门为“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增加相关责任部门为“发展和改革、公安、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开采河道外用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并报上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3.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相关规定,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用”。
4.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不适应,故予删除。
5.新增一条修正后第九条,内容为“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及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等,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多余部分可以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6.原条例第十二条为罚则,共5项,修正后为第十条,共4项;第一项、第二项处罚标准分别调整为5万元、10万元,取消了自由裁量权,一律实行定额处罚;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违反探矿工程设计规程,擅自进行采矿活动,以采代探、坑探勘查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并处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的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第五项内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故予删除。
7.其他条款内容修改。《条例》修正后对主管部门名称作了统一;对第三条、第四条内容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内容作了部分调整;修正后第十一条修改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关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修正
原《条例》共27条,修正后条目不变。
1.第一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删除,“《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中“管理”两字删除。
2.第三条第一款重新明确了主管部门,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部门,负责……”;第二款增加了相关责任部门为“发展和改革、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3.第八条原设两款,新增第三、四、五款,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与设计,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建设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具有水量计量、水质监测、防止污染、运行安全保障、智能远程监控等装置。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应当便于读数、维修和更换”。
4.第十三条新增一款为第一款,内容为“设置室外表井的,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原第一款作第二款,修改为“未设置室外表井的,……”
5.第十四条原设两款,修正后合并为一款,增加内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关闭”。
6.第十五条修改为“……和卫生许可制度。……未取得经营特许及未取得卫生许可,……”。
7.第十七条原设一款,新增四款为第二、三、四、五款,为城市二次供水使用和管理内容,包括“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移交给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已建成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依法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依法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8.第十九条原设两款,修正后对第一款作了补充,内容为“……,计量设备优先采用智能远传设备;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更新改造”;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内容为“市政、园林、环卫、绿化、消防等专用供水设施应当安装计量设施,由专用供水设施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原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明确了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计量标准,将“……用水性质没有分类计量的,按其中用水类别最高价缴纳水费。……”修改为“……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
9.第二十四条罚则原共设12项,修正后共设8项,本条原第五、六、八、十一项删除;第五项以后款项次序作了相应调整。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50万元的罚款”;第二项第五款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罚款;……”;第四项将处罚标准提高到“1万元”。
10.其他条款内容修改。《条例》修正后对主管部门名称作了统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2026.04.02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颁布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年08月31日施行日期:2021年08月31日有效性:有效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2日... -
2026.04.02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施行日期:2021年07月30日有效性:有效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2日... -
2026.04.02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年07月23日施行日期:1900年01月01日有效性:有效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2日... -
2026.04.02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年07月31日施行日期:2024年10月01日有效性:有效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2日... -
2026.04.02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颁布单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年05月28日施行日期:2020年05月28日有效性:有效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2日... -
2026.04.02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年01月13日施行日期:2017年05月01日有效性:有效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2日... -
2026.04.02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颁布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5年04月14日施行日期:2025年05月01日有效性:有效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2日... -
2026.04.02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施行日期:2011年11月24日有效性:有效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2日... -
2026.04.02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年09月25日施行日期:2010年09月25日有效性:有效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2日... -
2026.04.02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颁布单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4年06月11日施行日期:2024年06月11日有效性:有效平台更新:2026年04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