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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2026更新)

发布时间:2026-03-25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1年07月24日

施行日期:1991年07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

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

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1991年7月24日 〔1990〕法民字第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关于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做出处理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而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期满后对方当事人可否以侵权案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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