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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2026全文)

发布时间:2026-05-24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2年02月12日

施行日期:1992年02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

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


1992年2月12日 法函〔199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沪高经上字第3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发生货损货差而消灭。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可通过索赔解决,若擅自拒付运费则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

二、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一经认定,赔偿数额应包括货损货差本额及其利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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