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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封山育林管理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冰葡萄酒管理条例》和废止《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有效)

发布时间:2026-03-02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1年10月15日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02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封山育林管理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冰葡萄酒管理条例》和废止《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2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单行条例作如下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封山育林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将原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护林员在护林工作中,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徇私枉法,监守自盗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将原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如下处罚:

(二)在封山育林区开垦、挖土、采石、采砂的,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罚款。

(四)擅自移动或损坏护林标志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将原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拒绝、阻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冰葡萄酒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将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冰葡萄及冰葡萄酒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将原条例第五条删除。

3.将原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五条冰葡萄种植基地应当向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原条例第七条条目修改为第六条。

5.将原条例第八条删除。

6.原条例第八条以下的条目依次顺延变化。

7.将原条例第十八条中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中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条中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将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删除。

将原第二项修改为“(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将原第三项、原第四项的第一款合并修改为“(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将原第四项第二款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将原第五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将原第六项修改为“(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废止《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决定废止《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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