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服务热线:400-668-6166
手机站

扫描二维码

进入手机站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2026最新)

发布时间:2026-02-07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年06月27日

施行日期:2018年06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2月07日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8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议案,现作出如下决定:

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中关于项目建议书、前期经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次暂时调整适用期限为二年,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点击加载全部内容
相关阅读更多>>
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上法头条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

Copyright © 2026 法头条 厦门大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闽ICP备2021008539号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400-668-6166 网站地图

法头条
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