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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更新)

发布时间:2026-01-16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施行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1月16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费方式、期限。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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