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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2024更新)

发布时间:2024.05.16 10:36:45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3年07月28日

施行日期:2023年07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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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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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8年1月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3年1月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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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自治州而离开本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可以生育四个子女。

第五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的,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应当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最后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而超过生育规定数的,视为符合政策法规生育。

第六条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十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第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变通规定,未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甘孜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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