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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立案标准是多少?
诈骗公私财物立案标准是多少?
一、全国统一的基础立案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的基础门槛。
同时该条款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就是说,全国多数地区的实际立案起点会在3000元至10000元的区间内确定,比如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将本地立案标准设定为5000元,具体以您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二、特殊情形下的从严立案规则
即使诈骗金额未达到上述“数额较大”的标准,若存在以下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全国统一法定幅度标准
1.数额较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其他数额标准:该解释同时明确了诈骗罪的另外两个量刑档次标准,即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地方具体执行标准
授权地方确定: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存在差异,司法解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