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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积极增加,比如收到本不该收的钱款、取得他人财物,也包括财产消极增加,即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本应承担的债务没有承担。如果一方只是让他人受损而自己并未获利,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他方受有损失
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利益。不当得利制度关注的是受损人财产总额的变动,受损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发生了财产上的减损。
三、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一方的获利是基于另一方的损失发生的,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如果获利和受损之间没有关联,就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四、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这是认定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没有法律根据既包括自始就没有合法依据,比如误将款项转给陌生人,也包括事后丧失了合法依据,比如合同被撤销后,之前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之债是什么意思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导致他方受有损失,从而在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是债权人,享有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得利人是债务人,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之债属于法定之债,不是基于当事人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制度目的在于纠正不正常的财产变动,恢复当事人之间应有的财产状态,维护公平合理的财产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得利人的返还范围因其主观状态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这就是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规则,以现存利益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这就是恶意得利人的加重责任,不仅要返还全部利益,还要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核心在于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受损人有权请求返还。善意得利人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恶意得利人则需全额返还并赔偿损失。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