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
- A~G
- H~L
- M~T
- U~Z
我贷了10万中介收18点服务费合理吗
我贷了10万中介收18点服务费合理吗
贷款十万被中介收取十八个点服务费,折合实际服务费金额为一万八千元,该收费标准在司法认定和行业规范中整体不合理,且大概率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中介能够提供高难度、定制化、不可替代的专属融资服务等极少数合规情形下,法院才会酌情认可部分服务费用。
中介合法收取服务费有着严格的法定前提,必须是向委托人提供了真实、有效、完整的媒介服务,且最终促成借贷合同合法成立,同时收费标准必须与自身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劳动付出完全匹配。
除此之外,借款人在本次贷款中产生的所有融资相关费用叠加计算后,整体综合成本绝对不能突破国家规定的司法保护上限。
中介单纯依靠信息差和渠道优势,仅简单撮合贷款就收取高额服务费,明显远超正常合理的服务对价,属于变相抬高借款人融资成本的不合理收费,借款人完全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并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该法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介服务报酬收取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收费金额必须和中介提供的服务工作量以及服务难度相适配,坚决禁止中介利用普通借款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恶意抬高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高额溢价费用。
市面上绝大多数贷款中介能够提供的服务,仅包含基础的资料收集整理、贷款渠道对接、简单流程指导等常规辅助服务,服务门槛低、劳动成本低,行业内常规合理的服务费比例普遍维持在较低区间,远低于本次十八个点的收费标准。
针对十万额度的贷款收取一万八千元的服务费用,已经严重背离市场正常收费水平,远远超出合理服务对价,不符合民事交易活动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存在明显的收费不合理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此类融资纠纷有着统一的裁判标准,会将贷款产生的所有利息、中介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各类变相收费全部合并计算为综合年化融资利率,只要整体综合成本金额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定上限,所有超出部分的费用一律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费用。
即便借款人和中介、出借人提前签署了书面服务协议和借款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了高额服务费,该部分超额收费约定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借款人无需承担超额费用的支付责任,已经实际支付的一万八千元服务费中,超出合理法定标准的部分,可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方式依法追回。如果中介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事前刻意隐瞒高额收费标准、强制捆绑各类服务收费、虚假承诺诱导用户签约等违规违法行为,其全部收费行为均属于违规操作,借款人可以直接全额拒付中介服务费,同时依法追究中介的相关法律责任。
综上,贷款十万被收取十八个点服务费整体不合理,远超行业合理标准。综合融资成本超法定上限的费用无效,借款人可拒付超额费用,已支付的超额部分可依法追回,切实维护自身金融消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