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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领域,以下是全部适用情形。
1. 侵权责任领域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30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致害: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民法典》第1253条)。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各行为人需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170条)。
教育机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民法典》第1199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民法典》第1248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致害: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民法典》第1255条)。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害: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民法典》第1256条)。
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致害: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民法典》第1257条)。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需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民法典》第1242条)。
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等情形,医疗机构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民法典》第1222条)。
产品缺陷致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需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如未投入流通、当时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等)(《产品质量法》第41条)。
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民法典》第1245条)。
2. 劳动争议领域
用人单位决定争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工伤认定争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
3. 知识产权领域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法》第66条第1款)。
4. 消费者权益领域
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质量担保: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
5. 公司法领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相关规定
共同危险行为(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行为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教育机构责任(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需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第1242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需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否则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第1248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致害责任(第1255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品致害责任(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致害责任(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第1258条第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2. 《专利法》相关规定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第66条第1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3. 《公司法》相关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质量担保责任(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证据的举证责任(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 《证券法》相关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第89条第2款):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需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形式,否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