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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侮辱妇女行为要构成刑事犯罪,首先在主体方面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十六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仅限于个人实施。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妇女的性羞耻心或人格尊严,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动机可能包括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满足低级趣味等,但不影响罪名成立,仅可能作为量刑参考。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性自主权及社会善良风俗,具体表现为对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性羞耻心的侵害。如行为对象未满十四周岁,则不再适用本罪,而应以猥亵儿童罪论处,因法律对儿童给予特殊保护。
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方法实施侮辱。所谓暴力,指殴打、捆绑、强行控制身体等物理强制;胁迫指以伤害、揭发隐私、解雇等相威胁;其他方法包括利用醉酒、昏迷、精神控制等状态实施侮辱。单纯言语冒犯或无强制性的不当言行,不构成本罪。
侮辱妇女罪是刑法第几条
侮辱妇女行为在现行刑法体系中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该条文将原“侮辱妇女罪”与“强制猥亵罪”合并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统一规范相关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加重处罚情形。如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聚众作案,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对严重侵害妇女人格尊严行为的从严惩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作出重要修改,将犯罪对象从仅限女性扩展至“他人”,即十四周岁以上男性也可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但“侮辱妇女”这一表述仍保留,特指针对女性的特定侮辱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行为人针对女性实施带有性意味的强制侮辱,适用“侮辱妇女”条款;如针对男性或其他性别者实施类似强制猥亵行为,则适用“强制猥亵他人”部分。两者同属一条,但表述有所区分,以体现对不同群体权益的精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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