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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犯猥亵7岁女童仅判2年法律依据是什么?
前科犯猥亵7岁女童仅判2年法律依据是什么?
1. 基础刑与加重情节的适用冲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的基础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存在“聚众”“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手段恶劣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等情形,则升格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法院认定殷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满12周岁儿童”,符合加重情节标准,理论上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最终仅判两年,暴露出司法实践中对“情节恶劣”认定标准的争议。
2. 证据认定与犯罪形态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猥亵罪的定罪需满足“行为完成”要件。本案中,女童及时反抗并逃离,殷某的猥亵行为未完全得逞,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法院认定殷某“未如实供述关键事实”,未采纳其避重就轻的辩解,但未将其认定为“认罪态度恶劣”,进一步限制了加重处罚的空间。
3. 前科情节的定性争议
殷某的前科(抢劫、强奸罪)虽反映其人身危险性,但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需满足“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条件。
殷某2016年刑满释放,2025年再犯,间隔9年,不构成累犯,法院仅能将其前科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而非“法定从重情节”考量。这种定性差异直接导致量刑幅度受限。
有前科犯罪会不会加刑?
1. 构成累犯法定从重处罚
若前科犯罪与本次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则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2. 不构成累犯酌定从重处罚
若前科不满足累犯条件(如间隔超过五年、前科为轻罪),法院可将前科作为“人身危险性高、再犯可能性大”的证据,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
本案中殷某的前科虽不构成累犯,但法院仍将其作为“性质恶劣”的考量因素,但因未达“情节恶劣”标准,最终仅判两年。
3. 特殊预防措施的缺失与争议
我国对性侵前科犯的特殊预防机制尚不完善。我国仅通过“从业禁止”限制其接触未成年人,但执行力度不足。本案中,殷某刑满释放后仍能自由居住在小区,暴露出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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