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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认定?
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认定?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要件:
1. 主体资格合法性
收养人须符合《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的条件,包括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具备抚养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的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30周岁。被收养人则需符合《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的范围,如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2. 公开承认与共同生活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需以父母子女名义相称,并在亲友、社区中形成公认的亲属关系。例如,养子女改随养父母姓氏、参与家庭重大事务决策等行为,均可作为认定依据。
3. 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
收养人需承担抚养、教育、医疗等义务,被收养人则需履行赡养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常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共同生活照片等证据,综合判断扶养事实的存在。
4. 未办理法定手续
事实收养的核心特征在于未完成收养登记、公证等法定程序,但需排除以买卖、拐卖为目的的非法收养行为。
国内公民在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的,符合亲友公认、长期共同生活等条件,可向公证机构申请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核实后确认法律效力。
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怎么上户口?
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需分两步推进:
1. 补办收养登记或公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1999年《收养法》修订后的事实收养,当事人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抚养能力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申请补办《收养登记证》。
收养行为发生在1999年之前,则可向公证机构申请事实收养公证,提交亲友证言、社区证明、共同生活照片等证据。
2. 申请户籍登记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后,收养人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被收养人的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公安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申请人需提交《收养登记证》原件及收养人户口簿,经受理、审批两道程序后,即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落户。
涉及跨区域落户,还需提供被收养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对于被拐卖儿童解救后的事实收养,公安机关将通过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比对,确认无原家庭信息后,优先办理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