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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微信办公有什么规定?
公职人员微信办公有什么规定?
公职人员微信办公需严格遵守“六不”原则,具体包括:
1.不传输涉密文件:2016年10月,某市市委部门印发涉密文件部署敏感工作,乡政府干部洪某为图便利,深夜将文件拍照发至微信群,导致文件被多次转发至微博,造成泄密。该案例表明,任何级别的涉密文件均不得通过微信传输,即使标注“内部”“请勿外传”的文件也需通过加密渠道处理。
2.不使用微信识别涉密内容:2022年1月,台州市某区工作人员胡某某用“图片文字识别”微信小程序处理秘密级文件,虽未转发但长期存储在手机中,被诫勉谈话。此类行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因小程序可能将涉密信息上传至第三方服务器,存在数据泄露风险。
3.不违规汇报涉密工作: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擅自用手机拍摄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通过微信点对点发送给在外检查的领导,被撤销职务并调离岗位。此案例显示,即使未在群内传播,涉密信息的点对点传输同样构成违规。
4.不误传工作秘密:2015年3月,某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陈某在操作微信时误将涉密文件图片发至工作群,导致外泄,被辞退处理。此类事件警示,公职人员需在发送文件前确认接收对象和传输渠道,避免因操作失误引发泄密。
5.不组建涉密微信群:2017年10月,某县司法局跟班学习人员刘某将涉密电报内容发至工作微信群,局长何某不仅未制止,反而要求上传全文,最终多人受处分。此案例表明,微信群不得用于讨论涉密事项,即使群成员均为公职人员亦不可例外。
6.不存储涉密信息:2022年4月,某高校工作人员杨某某将标注“工作秘密”的文件发至微信群,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仍被诫勉谈话。根据规定,工作秘密虽未达到涉密标准,但需通过内部系统传输,不得长期存储于个人设备或社交软件。
法律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职人员微信办公违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微信办公违规需承担行政、党纪及刑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与泄密等级、主观过错及后果严重程度相关:
1.行政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工作秘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例如,2022年4月,某高校工作人员杨某某因在微信群传达工作秘密,被诫勉谈话,属于较轻的行政责任。
2.党纪责任:若违规行为涉及党组织未公开事项,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处理。2017年10月,某县司法局局长何某因指示下属在微信群上传涉密电报全文,被撤销党内职务并行政撤职,按科员安排工作,体现了党纪与行政责任的双重追究。
3.刑事责任: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017年2月,银监会工作人员李某将央行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资管新规文件拍照发至微信群,导致国家秘密泄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于典型的刑事追责案例。
4.连带责任:除直接责任人外,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人员也可能被追责。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泄密案中,保密员赵某因管理涉密文件失职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领导李某、秦某和邵某被诫勉谈话并责令书面检查,体现了“一案双查”的追责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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