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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虚假广告罪?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虚假广告罪?
行为要件需满足广告内容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用途、产地等核心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述,包括夸大宣传、虚构功能、隐瞒缺陷等;需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违法所得数额超10万元、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50万元、两年内因虚假广告受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等。
行为人需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故意实施宣传行为,且希望或放任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结果发生;
客观上需要通过广告媒介(如电视、网络、印刷品等)发布虚假信息,且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公安机关需结合广告内容、消费者损失、行政处罚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虚假广告罪以扰乱市场秩序为目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若虚假广告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则按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定罪处罚。
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什么?
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类主体。与广告活动无关的自然人或单位,如普通消费者、商品生产者(非广告主)、广告监管机构等,均不构成该罪主体。
即使单位实施虚假广告行为,若自然人未直接参与广告策划、制作、发布或审核,亦不构成犯罪。例如,公司普通员工未参与虚假广告决策,仅执行日常业务,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罪仅针对商业广告行为。若行为人通过非商业广告形式(如个人社交媒体言论、公益广告)发布虚假信息,即使造成危害后果,亦不构成该罪,但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罪)。
广告监管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未直接参与广告活动,仅因监管失职导致虚假广告发布,不构成虚假广告罪主体。其行为可能构成渎职犯罪,但需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等条款单独定罪。
若行为人因过失(如广告制作技术失误、信息传递错误)导致广告内容失实,且无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因供应商提供虚假数据而发布错误广告,若能证明无主观过错,可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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