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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监察_2024年行政监察权利
2024年行政监察有什么权利?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拥有以下几项主要权利:
一、调查权
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这一权利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础,确保了对公职人员行为的全面监督和深入调查。
二、检查权
监察机关可以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这种检查权不仅限于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调查,还包括对公职人员日常履职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建议权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有权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这些建议可能涉及纠正不当行为、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规定等方面,旨在促进被监察对象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四、处置权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这些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确保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和问责。
五、其他相关权利
除了上述主要权利外,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权利,如:
请求协助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协助。
列席会议权: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监察建议权: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有权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监察怎么申请?
行政监察的申请过程并非一个直接面向公众的“申请”流程,因为行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职能活动。然而,从公民或组织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到行政监察的过程中:
一、检举和控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这是公民和组织参与行政监察的主要途径之一。
检举:是指向监察机关反映、告发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控告:是指遭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向监察机关揭露和指控监察对象违法违纪事实并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
二、申请监督
虽然行政监察本身不是一个“申请”的过程,但公民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在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况下,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具体步骤(以检举、控告为例)
收集证据:在提出检举、控告之前,尽可能收集与违法违纪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选择途径:可以选择向监察机关直接提交书面材料,或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映。
提交材料:向监察机关提交检举、控告材料时,应当明确说明被检举、控告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
配合调查:监察机关在收到检举、控告后,可能会进行调查核实。公民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以上则是关于“行政监察”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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