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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遇到霸王条款时,消费者有何权益?

发布时间:2024.05.23 17:57:23
霸王条款,通常指的是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文件时,单方面设定的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平等条款。当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享有拒绝接受、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以及寻求法律救济等权益。

遇到霸王条款时,消费者有何权益?

1.拒绝接受与要求修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含有霸王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对不公平的条款进行修改,以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2.请求确认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若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以据此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

3.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霸王条款的实施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因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的直接损失和为解决争议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举报与投诉:消费者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举报霸王条款的存在,请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款: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格式条款变更的效力如何认定?

格式条款变更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则。格式条款,通常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往往由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提供,可能包含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其变更的效力认定需严格审查,确保不损害相对方,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

1.公平性审查:变更后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如果变更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该变更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提示与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变更条款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该变更内容进行说明,确保对方能够充分理解变更的影响。若未能履行此义务,变更可能不产生效力。

3.同意确认:尽管是格式条款,但变更后的条款生效仍需得到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同意应当是明确的、自愿的,且基于对变更内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

4.有利于非起草方解释原则:在对格式条款变更的解释上,如存在歧义,应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以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的变更是否有效,需综合考量其公平性、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方的同意情况及不利解释原则,且须严格遵守《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并非束手无策。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消费者不仅可以拒绝不公平条款,还有权要求修改、确认无效乃至寻求赔偿。建议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问题。同时,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到构建公平、公正消费环境的行动中来,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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