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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如何复核申诉?

发布时间:2024.04.20 14:36:01
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时,有权依法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申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核申诉流程、条件及依据,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说明。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如何复核申诉?

1. 复核程序启动: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疑,首先应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阐述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依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若异议未被采纳,当事人可进一步申请复核。

2. 复核机构选择:复核鉴定通常由原鉴定机构的上级部门或者指定的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3. 复核申请提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侦查机关(视案件性质)提交复核申请书,载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附带原鉴定意见书及异议书。法院或侦查机关收到申请后,应依法审查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并作出是否准许复核的决定。

4. 复核过程与结论:复核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原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复核过程中,可能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听取专家意见等。复核结束后,复核机构应出具复核鉴定意见书,对原鉴定结果予以维持、变更或撤销。

相关法条:

1.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了鉴定人应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回复,以及当事人申请复核鉴定的程序。

2. 《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法院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外部监督机制存在吗?

在回答“外部监督机制存在吗?”这一问题时,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体系中,为确保各类组织、机构、企业及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权力滥用,已构建起一套多层次、全方位的外部监督机制。这些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立法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进行监督。

2. 行政监督:国务院及其下属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审计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专门监督机构,通过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进行监督。

3. 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各类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民事主体的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实现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4. 监察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 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等,如新闻媒体对社会现象和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违法行为的揭露和反映,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对特定领域的监督。

6. 党内监督:共产党作为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党纪处分、巡视巡察等方式,对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虽然党内监督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外部”监督,但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其对于公权力运行具有重要影响,故在此一并提及。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第七十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别规定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责、监察对象、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法律途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共产党章程》、《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党内监督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我国已建立起一套涵盖立法、行政、司法、监察、社会及党内监督在内的多元化、立体化的外部监督机制,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这些机制共同作用,旨在确保公权力规范、透明、廉洁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未经鉴定的医疗过错怎么认定?

未经鉴定的医疗过错认定,是指在缺乏专门医疗鉴定意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医疗过错的认定通常需要依赖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等专业鉴定程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如无法获取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拒绝鉴定、鉴定费用高昂等),当事人可能无法取得正式的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仍需根据现有证据对医疗过错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答

1. 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需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则需对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双方应积极提供病历资料、诊疗记录、专家意见等证据。

2. 病历资料的审查:病历资料是认定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法院可以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遵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

3.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没有正式鉴定结论时,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医疗行为的专业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虽非鉴定结论,但可作为法官判断医疗过错的重要参考。

4. 法定推定规则:在特定情形下,法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情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现由《民法典》继承)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病历的书写、保管、复制、封存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法院审查病历资料提供了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现由《民法典》继承)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尽管未经鉴定的医疗过错认定面临一定困难,但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病历资料审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法定推定规则等手段,仍有可能对医疗过错进行有效认定。当事人应当积极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也应当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

当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当事人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复核申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公正的鉴定结论。复核申诉过程中,务必遵循法定程序,提供充分的事实和理由,以提高复核申请的成功率。同时,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法治社会下,尊重并正确运用鉴定复核制度,既是对自身权益的负责,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促进。

温馨提示:以上是关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如何复核申诉”的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法律咨询,请登录法头条进行在线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祝您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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