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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中的旋律和歌词分别受何保护?

发布时间:2024.03.04 15:14:01
音乐作品中的旋律和歌词分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旋律属于音乐作品的“音乐表达”,而歌词则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旋律的创作和歌词的撰写均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特智力劳动成果,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或传播他人创作的旋律或歌词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音乐作品中的旋律和歌词分别受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有旋律、节奏、和声等结构形式,并且可以被记录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艺术作品。其中,旋律作为音乐作品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作者通过选择、排列音符所形成的独特创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表达”。

而歌词则是以文字形式展现的文学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歌词同样符合《著作权法》中对“文字作品”的定义,即借助语言文字,通过构思、选词、造句等方式形成的原创性智力成果。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九)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2. 同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等财产权利。

3. 歌词则直接对应《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所指的“文字作品”。

数据库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数据库作为一种集合性、系统性的信息资源,其创作过程往往包含了选择、编排、整理等多种创造性劳动,尤其是那些经过精心设计和独特编排的数据库,具备了独创性和一定的表现形式,从理论上讲,这类数据库可以被视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数据库的“内容”本身可能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其中的数据、事实等;但数据库的“结构”、“组织方式”、“选择和编排”等体现出独创性的部分,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属于汇编作品的一种。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也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3. 在相关司法实践中,例如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就认定了数据库中的数据结构、文件名与文件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无论是作为汇编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均有可能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得到保护。

软件代码是否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

软件代码,作为一种特定的表达形式,是软件开发者的思想、智慧和创新的具体体现,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只要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都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软件代码是由开发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并且可以被记录在磁盘、光盘或以电子文档等形式复制,软件代码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九)计算机软件;…” 这里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而软件代码作为软件的核心组成部分,自然包含其中。

2. 同样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条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了定义:“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其中,计算机程序即通常所说的软件代码,它与相关文档一同构成计算机软件,享受著作权保护。

软件代码在著作权法体系下是受到保护的,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修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软件代码著作权的行为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体系下,音乐作品中的旋律与歌词均独立享有著作权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传播其创作的旋律或歌词,否则将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音乐作品的合法利用,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尊重并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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