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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有什么作用?
2024年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有什么作用?
表演权是著作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公开表演和播送的权利。具体来说,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以及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表演权的特点在于其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且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意味着表演权不仅仅适用于私人场合或小范围的表演,更适用于在公众场合或通过大众媒体进行的表演和播送。
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是表演权的一个特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然而,这种免费表演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首先,表演者必须指出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以尊重和认可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其次,免费表演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例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实际应用中,表演权的保护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它有助于确保作品得到适当的表演和播送,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表演权的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保护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表演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首先,公开表演或播送是表演权的核心要素。这意味着表演或播送必须是面向公众的,而不是私下进行的。非公开的表演或播送并不属于表演权的范畴。
其次,表演权涉及的是以演唱、演奏、舞蹈、朗诵等方式进行的表演,或者是通过录音机等技术设备传送录音录像制品。这些方式涵盖了文学艺术作品的多种表现形式,如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等。
另外,表演的作品必须是指那些能够通过艺术类表演的文学艺术类作品。艺术类表演被视为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动作或声音的表演。这意味着放映权与表演权存在一定的区别。放映权主要是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对美术、摄影和视听作品进行放映,但不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而表演权则侧重于通过录音机等技术设备传送录音录像制品。
此外,表演者权也是与表演权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的范畴。而表演权则是对作品再现的艺术活动,因此,像讲课、体育、魔术及武术等并不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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