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长辉律师简历 基本信息 姓 名:佟长辉 职位类型: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全国医药卫生与健康法律专委会主任、盈科深圳政府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专业资格:执业律师、执业医师(主治医师职称)、司法鉴定人、企业合规师。 专业方向:医药与健康产业、企业 专业方向:医药领域诉讼与并购、上市及风控 工作语言:汉语、日语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北京大学2006届优秀毕业生、优秀党员等) 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 临床医学学士 专业背景 医学专业:完整系统地接受过临床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高等教育;十年公立医院临床诊疗、司法鉴定工作经历,主治医师职称。 法学专业:完整系统地接受过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高等教育;四年大型民营医疗集团兼职法务总监工作经历。 ★社会公益讲座:曾应邀为中华医学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延边大学、南通大学、深圳市卫健委、深圳市卫生计生能力建设与继续教育中心、深圳市律师协会、惠州市律师协会等多所高校、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作医药法律实务讲座、职业规划讲座。 ★★★产生巨大社会反响案例:2018年代理患方(某患儿因急性肠梗阻就医死亡)诉珠海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90%责任,本案也是该院建院以来赔偿比例与赔偿额最高的医疗案件。该判决经南方都市报报道,产生很大社会反响,今日头条、搜狐网、网易、光明网、腾讯、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相继转发。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法律专家 2、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员 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生生涯发展校外职业导师 4、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职业导师 5、哈尔滨工业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生行业导师 6、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医药健康合规工作委员会主任 7、深圳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8、深圳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涉外法律服务生物医药专家团入库专家 9、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团(生物医药服务团)入库专家 10、中国卫生法学会法律专家 11、中国法学会会员 12、深圳医院管理者协会常务理事兼党建与人力资源专委会副主任 13、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学院师资库法律专家 14、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15、广东省卫生法学会法律专家 16、北京大学深圳校友会(深研院)理事 17、广东省律师行业民法典宣讲团入库专家等 工作经历: 执业律师工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医药卫生与健康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医药法律部主任。 医疗机构工作: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主治医师、吉林省公安厅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人 获得荣誉 1、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首批优秀专家。 2、广东省律师协会与深圳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 3、深圳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与优秀党务工作者。 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党员、政府与行政法律事务优秀律师、优秀民事律师、优秀政府与公共事务律师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优秀党员与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律师、领军人才奖、十佳专业化律师等。 5、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工作期间:省直嘉奖、公安厅厅直机关优秀党员等。 6、北京大学学习期间:北京大学2006届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标兵、光华奖学金、法律硕士奖学金、优秀党员等。 学术论著: 1、《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探讨》(“法学名家百讲”)入选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讲座精选》(何隽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12月)。 2、《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2006届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地方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的法律思考》(获评《深圳律师》优秀文章奖),《深圳律师》2020年第1期(总第84期),深圳律师协会主办等。 ★★★擅长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及药品与医疗器械领域涉及患者重大伤残或死亡的重大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具备独特的临床诊疗思维、司法鉴定责任判定思维、全局性与中立性裁判法律思维三重专业化思维特色。 佟长辉律师擅长发挥十年临床医疗与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重大伤残、死亡案件中涉及的复杂医疗技术与法律难题,曾代理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赔偿数额与赔偿比例创下多家涉案医院建院以来最高赔偿比例与最高赔偿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及其相关科室(如产妇分娩死亡、胎儿出生后死亡、胎死腹中、先天性出生缺陷等)、肿瘤科及相关科室(如癌症误诊、漏诊、违规治疗等)、心血管与胸外科及相关科室(如心脏支架植入术、搭桥术及心脏修复手术致死等)、神经科及相关科室(如颅内动脉瘤致死、脑梗或脑出血致残致死等)、外科与骨科及其相关科室(脊椎腰椎手术致残致死、尿路结石不当治疗致一级伤残等)、麻醉过敏案件(如局麻、全麻手术过程中致患者麻醉过敏死亡等)、儿童急性感染死亡案件(如急性呼吸道疾病、急腹症等)、急诊急救纠纷类案件(如院前急救、院内急救违规致残致死等)、医疗美容(如注射肉毒素致残致死、抽脂与自体脂肪回输致残致死、手术致严重毁容等)、预防接种类案件(疫苗致死、致残等)、药物临床试验类案件(如试验患者死亡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与医疗损害混合侵权案件(如交通事故送医救治不当死亡等)、器官移植案件、口腔纠纷等。 兼职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员多年,作为首席仲裁员主导审理与裁决数十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裁判经历。 为医疗器械企业涉及全国性影响类案件提供法律建议,有效避免刑事责任。 ★★★医药卫生专业能力与综合法律服务能力 完整系统地接受过临床医学及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研究生高等教育;具备十年公立医院临床诊疗、司法鉴定工作经历;具备四年大型民营医疗集团法务总监的工作经历,具备两年企业常务副总经理的工作经历;兼职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员,具有丰富的医疗损害责任案件裁判经历。 任职多家医药企业及非医药企业法律顾问,顾问单位涉及的行业领域涵盖:医疗行业、药品与医疗器械、健康产业、电子科技、手机研发、激光科技、网络科技、自动化、商贸、建筑劳务、影视传媒、广告服务、运动健身等众多领域,对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运营管理有深刻实战体验,对于企业股权结构、投资并购、运营管理、制度构建、风险防范、纠纷处理等有深入理解和丰富实践经历,深知企业对内、对外法律实务的盲区与风险控制的关键点,能够从行业宏观与企业微观双角度提出针对性的“个体化防范与应对策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性价比的有效解决方案。 代理医疗损害侵权、药品与医疗器械及其他各类型案件800件以上,含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具备极为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代理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医疗事故、非法行医、药品与医疗器械侵权纠纷及卫生行政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经济纠纷、婚姻家事、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辩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 ★★★追求法律服务的极致:喜欢挑战,忌墨守成规,不断总结提升,力求实现委托人权益最佳方案,力求实现每一个代理案件中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竭尽所能通过优质专业的个案法律实践推动司法审判程序与实体的进步与客观公正。 ★★★为医疗机构、药企、医疗器械企业提供特色合规法律服务 推动医药械行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结合行业特点,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相关合规技术规范,为行业稳健发展提供合规化风险管控方案。 2024年6月起担任首届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医药健康合规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时受聘该协会合规专家、合规培训师讲师团骨干成员),工作委宗旨系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药企、医疗器械等医药械行业合规标准与培养合规专业人才。先后担任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第二、三届合规师培训班讲师。应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与卫健局邀请,2023年对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依法执业合规项目评估;2024年为龙岗区十家以上深圳市公立医院做“公立医院合规管理路径建设”讲座辅导,并承担深圳市龙岗区第八人民医院《医院依法执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服务项目》,该项目被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在官网列为“合规管理深圳先行企业展示”名单;应深圳市卫健委邀请辅导深圳市市属五家三甲医院依法执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应邀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商学院MBA医疗健康与器械专业研究生讲授《医疗器械行业合规管理和法规政策体系》特殊课程。 ★★★医药特色法律服务 1、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举办形式多样的讲座与论坛交流,总计讲座300场以上。有综合医疗法律服务讲座与专科医疗法律服务讲座,其中专科医疗法律风险防范讲座有妇产科医疗法律风险防范、外科医疗法律风险防范、骨科医疗法律风险防范、超声医疗法律风险防范、X线医疗法律风险防范、口腔科医疗法律风险防范、急救医疗法律风险防范、美容医疗法律风险防范、病历书写与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等。 2、为医药企业制定与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考勤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修订与制定各类合同,如药品采购合同、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广告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经济合同等;设计与修订员工手册等。 3、代理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医疗事故鉴定与行政处理、非法行医、医疗机构行政投诉、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婚姻家事、建设工程纠纷、涉医涉药刑事辩护等。 4、代理医疗机构处理行政处罚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实务,针对可能涉及的行政投诉风险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实务讲座。 代理医药单位刑事法律辩护业务,为医药企业预防与处理职务违法及犯罪提供相关法律培训,如职务侵占罪、侵占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医疗卫生领域法律实务专题讲座 曾应邀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深圳市卫生监督局、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原武警边防部队总医院)、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深圳康宁医院、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区医院、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骨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第七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深圳市盐田区盐港医院、深圳博爱医院、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深圳曙光医院、深圳五洲中西医结合医院、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深圳怡康妇产医院、深圳非凡整形美容医院、深圳伊慈佑医疗美容集团、;上海远大心胸医院、上海仁爱医院、上海沪申五官科医院、上海天大医疗美容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作《侵权责任法》规范下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实务系列讲座。应邀为深圳博爱医疗集团、上海远大医疗集团等医疗机构作《医疗行业经营管理中的刑事法律实务》讲座。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单位: 1、非医药机构 (1)深圳市天仁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2)深圳品色科技有限公司;(3)深圳市博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深圳市博爱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深圳市博爱网络有限公司;(6)上海市仁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上海市仁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上海心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深圳市颐和枫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11)深圳市宇声声学电子有限公司;(12)东莞市宇乐电子有限公司;(13)深圳市欣雅高尔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4)深圳市世科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5)深圳市世科创科技成果转化研究中心;(16)深圳市世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7)深圳富尔美科技有限公司;(17)深圳国瑞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8)深圳国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9)深圳市九九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21)深圳市万德福工艺品有限公司等。 2、医药机构 (1)深圳出入境边防总站医院(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总医院);(2)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4)深圳博爱医院;(5)深圳五洲中西医结合医院;(6)深圳景田医院;(7)深圳曙光医院;(8)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9)上海仁爱医院;(10)上海远大心胸医院;(11)上海天大医疗美容整形医院;(12)上海沪申五官科医院;(13)深圳明伦门诊部;(14)深圳厚德医院;(15)深圳非凡医疗美容医院;(16)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香港上市公司);(17)中山达正堂药业有限公司;(18)深圳伊慈佑医疗美容集团;(19)湖南省新化县康雅医院;(20)深圳瓷美汇医疗美容门诊部;(21)深圳保丽圣瑞医疗美容门诊部;(22)深圳怡康妇产医院;(23)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区医院;(24)深圳康宁医院等。 经典案例 一、医疗投资·并购案例 1、中山达正堂药业有限公司收购项目(2015年) ①行业背景及项目可行性调研;②法务尽职调查;③出具并购方案;④制定谈判策略并协助谈判进程;⑤提供运营战略及经营策略意见;⑥为并购后的企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指引。 2、深圳厚德一级综合医院筹建项目(2013年) ①参与医院选址与筹建,参与股权构建,起草股东投资协议;②起草公司章程,参与构建管理框架、建立管理制度;③指导人力资源筹备,为医院推荐选拨核心管理层人员;④制订房屋租赁合同;制订医院装修装饰合同;⑤制订医院消防、环保、洁净手术室等具备特殊要求的装修装饰达标合同;⑥制订医疗设备\器械采购合同;⑦制订药品采购合同;⑧制订办公用品采购合同;⑨审查、修订主要经营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二、主持处理重大应急突发群体性事件案例 1、2011年10月代理深圳某医院成功处理某医生死亡家属群体侵袭事件。 案件特点:死者付某的父母带领来自长沙、南昌两地33名家属先后以辱骂、媒体投诉、散发传单、哭闹静坐等各种方式违法索要巨额赔偿,最后以跳楼极端方式相威胁,跳楼现场聚集来自卫生局、信访办、新闻媒体、公安局、消防局、街道办、居委会及围观者达600人左右,代理律师接受集团董事局特别授权委托主持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成立应急事件处理中心、制定处理方案、并作为首席谈判代表与死者家属商谈、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新闻媒体、网络自媒体协调沟通,使得该纠纷在同类事件中以较低成本、较短的时间内合法合理地圆满解决。 2、2010年10月代理深圳某医院圆满处理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群体性“医闹”事件。 案件特点:患者张某因人流手术失败与医院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带领51名老幼人员,围堵医院大门,致使医院无法营业。在医院应负全责且极其被动情况下,代理律师针对对张某的性格、教育程度、医疗纠纷根源、现场冲突氛围等具体情况分析,利用医学与法律双重优势,采取先抑后扬、礼兵兼备的攻守策略,代表医院先行道歉,快速控制现场;继而引导患方约束闹事人员、理性表达诉求,迅速扭转剑拔弩张、被动冲突的不利局面;最后说服患方放弃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接受合法合理的调解协议、撤出医院。前后仅用一个小时迅速圆满解决冲突,使医院运营秩序恢复正常,避免了持久纠纷给医患双方可能带来的人身伤害和大量不必要的损失,避免了双输、获得了双赢结果。 3、2010年10月圆满处理深圳某医院Z护士非法注射并泊酚死亡事件 案件特点: 死者系该单位妇产科护士,于休假期间,在单位宿舍将违规截留私藏的本单位注射麻醉药丙泊酚用于非法注射时,意外中毒死亡(经警方确认)。死者父母及其叔父(内蒙古某矿业公司独资股东)向单位索取巨额赔偿,尤其叔父以“自己经常处理各类矿难死亡事故,深知医院软肋”相威胁。经过两周谈判仍无任何进展,医院担心事态失控而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通过对事件的法律定性、双方责任及死者家属心理分析后,制定三重策略。最终说服死者家属放弃暴力威胁与媒体投诉等方式将事态扩大,医院给予适当性经济援助。结案后家属非常满意,给医院写了感谢信、并送锦旗。 三、主导/参与顾问单位商务谈判部分案例 参与法律顾问单位的业务开展;主导重大项目商务谈判;提供可行性论证、发展前景分析等。 1、2008年7月成功策划深圳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同马来西亚PHYTES BIOTEK SDN保健品NU-PREP 75MG(译名:东哥亚里)合作项目。 案件特点:在审查某商贸公司与台湾某生物科技公司有关买卖PHYTES BIOTEK SDN保健品NU-PREP 75MG合同时,通过尽职调查发现二个重大问题并由此调整战略:其一,台湾某生物科技公司并没有获得PHYTES BIOTEK SDN授权销售保健品NU-PREP 75MG全球总代理资格;其二,NU-PREP 75MG给予我方批发价格过高。其三,决定亲赴马来西亚吉隆坡与包括PHYTES BIOTEK SDN在内生产同类保健品的企业当面洽谈合作。为了获得生产NU-PREP 75MG同类产品的第一手资料,通过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官方网站,直接电话联系时任大使馆经济商赞处商务参赞高文宽先生,高参赞安排徐衍光秘书直接与我对接相关保健品事务,由此获得了PHYTES BIOTEK SDN及其吉隆坡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第一手资料,经由周密的市场调查论证,同时借助大使馆的强力支持及周到安排,赴吉隆坡与PHYTES BIOTEK SDN等生产同类保健品的企业逐一谈判,最后选择并获得了PHYTES BIOTEK SDN中国区总代理权,并且以相当于台湾某生物科技公司原进口价格1/16的价格获得NU-PREP 75MG进口代理权,极大地提高该产品经营利润,使公司在该保健品市场竞争中获得极为有利地位。 2、成功策划深圳市某医院2009年物业管理项目重新招标事宜。 案件特点:某公司以无法提供有效后勤保障服务的超低报价中标深圳市某医院2009年物业管理项目,该医院希望重新招标。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从程序与实体二个方面着手,系统全面研究招标与投标文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采取申请“中标无效”,“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顺延确定新中标人”方案,实现了更换无效中标人、招到能够提供有效服务的新中标人目的。(1)招标代理机构程序违法:①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决定评标委员会组成。②以裁判者身份组织评标,成为事实上的专家委员会负责人,表现出明显利益偏好,多次不正当地诱导评标走向。③评标委员会有关专家不具备物业经营管理的专业能力与法律评价水准。(2)投标书相关内容实体违法:①低于成本报价,物业员工工资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②违反劳动法关于每周最长加班时间限制。③虚构与采购人合作的有关内容。代理律师评标现场制止招标公司多处诱导与指示评标专家按其意志发表意见的违规行为,促使各评标专家以客观、中立、公正态度评定各项指标,纠正了对采购人提出的“中标无效申请”复审做出的“项目废标”决定,顺延确定新中标人,避免重新招标导致采购人物业管理处于无机构提供服务状态。 3、其他案例:(1)策划深圳市天仁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就漳州片仔癀皇后化妆品公司解除全国总代理谈判;(2)策划深圳市××医药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济顺制药有限公司“银黄颗粒全国总代理”谈判项目;(3)策划中国博爱企业集团多个招标采购及其他商务谈判事项。 四、代理诉讼案件部分经典案例 (一)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例 1、珠海急性肠梗阻案例: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61-90%)案例,法院判决承担90%责任,赔偿1203818元(系该院建院以来赔偿比例与赔偿数额最高案件),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该判决经南方都市报报道,产生很大社会反响,今日头条、搜狐网、网易、光明网、腾讯、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转发。 案件简要经过:5岁女童以“呕吐查因:急性肠梗阻?…”入珠海某医院,入院六个多小时因医方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没有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致使患儿因绞窄性肠梗阻致肠出血、坏死,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医方诊疗过错:全面分析诊疗病历与调取的患儿诊疗监控视频,针对医方过错分析,被某知名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全部采纳,经鉴定确认医方诊疗过错主要表现: ①对于急诊休克、病重患儿,无法证明医方给予规范、充分的扩容补液措施;门诊没有积极明确病因并收入院治疗;②对于急诊休克、病重患儿,入院后补液扩容治疗不符合休克治疗的规范;③入院后为按诊疗规范及时予以禁食、胃肠减压,未及时执行小儿外科会诊及腹部立位片,影响肠梗阻早期诊断,明确肠梗阻后,未结合病情进展及时考虑手术治疗;④邀请外院会诊不符合规定要求;⑤在半小时左右使用三种镇静药物增加呼吸抑制的风险;⑥病历管理、书写不符合规范要求;医方对患儿的诊疗持续违规,与患儿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 ★医方应对策略错误,致使最后法院判决90%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意见书送达后的最后一次开庭,医方为最大限度减轻责任,当庭突然提交大量临床诊疗案例,意图证明患儿急性肠梗阻系罕见病,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根据该证据进行法律解读,恰恰证明该院诊疗该类疾病具有丰富的经验,其过失应高于其他非专科医院,应判决医方承担90%责任。 2、深圳新生儿窒息死亡案例:医疗机构承担全责(91-100%)案例,法院判决医方承担95%责任,赔偿1151024元,系该院建院以来赔偿比例与赔偿额度最高案件。 2018年代理梁某等诉深圳某三甲医院新生儿窒息死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特点:产妇梁某于2017年9月5日入深圳市福田区某三甲医院分娩一男婴,男婴出生时重度窒息,后转院急救无效死亡。①鉴定机构接受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该医院承担全责即医方对男婴死亡责任参与度为91-100%。②医患双方对抗激烈,医方代理人系有丰富临床工作经验、接受专业法律硕士教育的医疗专业律师,医方一审强烈要求重新鉴定,患方坚定捍卫鉴定意见,一审法官采纳患方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医方承担95%责任;医方坚定上诉,二审申请相关鉴定专家出庭,庭审中不仅有医患双方激烈对抗式辩论,又有医方与鉴定专家的辩论,还有法官对医方、患方、鉴定机构三方多角度甄别式审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③95%责任比例与1151024元赔偿总额系该医院建院以来最高赔偿。 3、海口市医疗机构救助道路交通事故重伤患者违规担责案例: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1%~40%),法院支持代理人提出的医方违反知情同意权独立承担20%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医方承担50%责任,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代理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相关项目不能抵扣医疗损害责任同类项目赔偿获得法庭全部支持,医疗费等均未抵扣。 2013年代理澳大利亚公民WU某等五人诉海南某大学附属医院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特点:①患者系重大交通事故重伤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而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关于死者家属获得的交通事故全责赔偿项目不应抵扣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任何项目的代理意见,没有接受医方在医疗损害责任判决中抵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项目的代理意见。③在海口美兰医疗纠纷法庭,通过远程视频与某知名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激烈辩论,纠正了该鉴定机构个别鉴定专家对于交通事故重伤与死亡、医疗过错行为与死亡多因一果关系中的法律认知错误,最后该鉴定机构认定医方应承担21%~40%责任。④一审法院采纳了患方代理律师关于医方在患者死后要求家属补签知情同意书的行为属于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应由法院在鉴定机构确定的责任之外,判处医方独立承担20%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承担50%责任,双方接受该判决均未上诉。 4、深圳医疗美容案例: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医疗美容医院承担同等责任(41%~60%),一审法院同时采纳代理律师提出医疗机构没有依法封存涉案A型肉毒素,应在鉴定责任之外承担15%责任,一审判决医疗美容医院承担65%责任,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特别说明,患者虽尚未构成伤残,鉴于案件是肉毒素重度中毒抢救成功的医疗美容案件,法院接受代理人意见,破常规判决医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5000元(与患者构成四级至五级伤残、医方承担全责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当) 2017年代理曹某诉深圳某医院医疗美容(A型肉毒素中毒)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特点:①首诊医师没有主诊医师资格且独立为患者注射A型肉毒素。②患方代理律师认为:医方未依法封存涉案A型肉毒毒素,应承担核心争议事实不明的法律后果,该责任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判定责任范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厘定责任,提出被告应对没有封存涉案药品承担15%法律责任司法建议,法院采纳该代理意见,判决医方在司法鉴定厘定责任之外独立承担15%责任。③医方没有告知注射A型肉毒素可能发生的副作用,采取欺骗方式让曹某签署知情同意书。④司法鉴定机构采纳患方代理意见,认定医方承担41%~60%责任;法院判定医方没有依法医方封存涉案A型肉毒素应承担15%责任,合计判决医方承担65%责任。⑤在不构成伤残情况下,法院采纳患方代理律师关于医疗美容侵权案件不同于疾病类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特点,患者系身体健康者,其基于提高生活质量被诱导实施医疗美容,医方过错与疾病类患者迥然不同,法院破常规判决医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5000元(与患者构成四级至五级伤残、医方承担全责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当)。 5、茂名市产妇前置胎盘死亡案例:医方多处大规模修改病历,代理人从手术记录蛛丝马迹与辅助检查报告中查证医方严重违规事实,代理意见被知名鉴定机构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但限定为65%左右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代理人建议,判决医疗机构承担70%,合计赔偿总额941948元。 2016年代理吴某等诉茂名市某医院产妇崔某前置胎盘死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特点:①医方对产妇崔某死因诊断为“羊水栓塞”,代理律师分析死因应系医方徒手剥离胎盘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该观点得到某知名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结论证实。②医方没有提前检测血型,没有备血与应急手术预案,胎盘剥离子宫出血后,没有及时输血与切除子宫,导致未能纠正失血性休克及DIC。③医方对前置胎盘经阴道分娩、徒手剥离胎盘术可能发生的风险明显评估不足,没有通过B超、MRI检查评估是否存在胎盘植入子宫不利情况。④该知名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采纳患方代理意见,认定医方承担65%左右责任。⑤一审与二审采纳患方律师代理意见,最后判决医方承担70%责任,合计赔偿总额941948元 6、广西贺州市水上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广西某县交通局承担50%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同时追究了该交通局主管领导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 2013年6月代理曹××诉广西××交通局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 曹××晚间乘坐渡船摆渡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因当事人登船前曾饮酒,并有四名下属和客户同行,该渡船所属单位广西××交通局据此认为该事故为意外,拒绝承担责任及给予赔偿。本律师代理此案后,经现场勘查、走访同行人员及其它当事人员,为防止地方保护和枉法裁判,还原案件真相并使案件获得公正审理,本律师亲自登门到参与案件的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先后向××检察院检察长(表明以“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行政领导责任,后明确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安排副局长兼刑警队长与律师对接案情)、法院主管副院长(刑事与民事)、安监局局长、梧州海事局派驻昭平海事处处长、事发地××派出所所长调查案件事实与处理结果,运用法律智慧直接从梧州海事局××海事处调取事件调查情况与船舶登记档案,大量研读海事与内河船舶运营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展示专业的法律辩论水准,庭审代理词14000多字,最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交通局应承担50%责任。既让交通局主管领导承担了刑事责任,又让交通局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公正实施。 7、广州某知名大学附属医院新生儿窒息致脑瘫案例:二审判决医疗机构承担50%责任,患方委托本律师代理再审,经广东高院再审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改判医疗机构承担80%责任,赔偿数额由133万多元调整至2148977.38元。 医方存在隐盖、提交不实病历、甚至拒不提交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导致本案被多家鉴定机构作退案处理、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鉴定结论无法作出、医疗损害责任无法确定,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0%责任,赔偿A某133万余元。生效判决书执行后,患儿父母不愿放弃,多方寻找医疗专业律师、最终联络到本律师。案件难点有二:1、此案二审终结、且已执行完毕,申请再审通常情况还是二审法院广州中院审理,判决改动可能性极小。2、此案历时太久、病历已被大量修改,从分析病历查找申请再审的理由难度极大。本律师接案后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最终实现了向广东省高院提请再审,并在再审申请中综述了详尽深入的病历分析结果。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广东省高院再审接受了佟律师的意见,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欠妥,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对于患儿损害后果承担50%责任不妥,撤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医院对于患儿损害后果应承担80%责任,判决被告赔偿患儿2148977.38元。 8、梅州市某医院治疗诊断L女患带状疱疹性神经痛,医方为患者行“脊髓神经根冲射频术+阻滞术”时造成患者脊髓损伤,本律师系统全面分析诊疗事实与相关医疗规范,要求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得到权威司法鉴定支持;同时代理人提出患者护理依赖病情至少应由2人护理照料,不需要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护理人数,最终法院采信本律师代理意见,护理费合计1052220元,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5%责任,仅护理费赔偿款约80万元。 L女,89岁,于2023年4月11日因“带状疱疹性神经痛”到广东省梅州市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带状疱疹性神经痛;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脑梗死后遗症”。次日,被告对L某行“脊髓神经根冲射频术+阻滞术”。术后原告出现T6平面以下感觉及运动功能消失,大小便异常、小便解不出。会诊意见为:脊髓损伤。后经司法鉴定确认:1.伤残等级为一级;2.完全护理依赖;3.被告对原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 56%-95%(建议75%)。本案患者治疗前自行行走、生活自理,治疗后截瘫在床、大小便障碍、并发泌尿系感染、肺部感染等,需长期治疗和专人24小时护理。被告医院提供长期医嘱单显示陪护1人,认为该瘫痪病人实际陪护仅为1人、应按1人计算陪护费用。本案律师认为不符合八小时工作制以及瘫痪病人实际情况,极力主张按2人陪护计算护理费用,最终得到了法院认可。一审判决定残前护理费 245370.82元、定残后护理费 806850元,护理费合计1052220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3万余元。 9、惠州市某医院赔偿输尿管结石伤残患者20年护理费2348940元,支付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款合计350万多元,系该院建院以来最高赔偿额。 H某某,女,40岁,育有三个子女,其中两个未成年。2020年10月17日因左侧腰腹疼痛伴恶心、 呕吐,在丈夫陪同下来到广东省惠州市A医院就诊,此前在其他院诊断左输尿管上段结石,建议住院治疗。体查:左肾区叩击痛(+),左输尿管走行压痛(+)。B 超:1.左输尿管上段结 石;2.肾结石伴左肾积液。医生王某某给予H某某“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后,称治疗完成、嘱患者回家,H某某回家后一直疼痛,咨询王医生答复是碎石后正常反应。次日凌晨H某某疼痛加重,再次到被告A医院就医,医生王某某接诊,肝功、肾功、血常规检测异常,予以0.9氯化钠500ml 静滴,病情严重,大约两小时后由 120转院惠州另一家医院急救,患者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司法鉴定机构采信本律师在听证会上的代理意见,鉴定结论:1.被告惠州A医院对被鉴定人H某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被告惠州A医院对被鉴定人H某某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伤残等级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H某某颅脑损伤后遗偏瘫(肌力2级)评定为二级伤残;双手丧失功能评定为九级伤残;双足丧失功能评定为九级伤残。2、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依据事实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被告惠州某医院承担75%责任。本案中依据患者年龄和疾病状态,代理律师代原告提出最长20年护理费诉求、护理费总额超过271万元(2717691.4元),得到了法院支持;医疗费超过72万元(724782.97元),关于医保报销部分是否应当抵扣,法院采纳了原告方律师意见,认为医保报销与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本案中,医保保险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依据不同,所主张的权利也不同,受害人报销医疗费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侵权人无关,并不能互相抵消。法院判决被告方医院赔偿原告所支付医疗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应向原告承担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140510.61元(5520680.81元*75%)。二审法院基本认同一审法院判决,但未支持医保统筹部分医疗费484584.10元,二审法院亦支持了20年护理费2348940元(扣除了定残前护理费)。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0万元(3500508.98元)。 10、深圳某大学附属医院为诊断房间隔缺损的W女实施“经皮房间隔缺损封堵术”导致心脏破裂,经过近三年治疗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向患方应支付赔偿款合计380多万元,系该院建院以来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 2020年某月某日,W女因房间隔缺损到深圳市某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方”)诊治,医方予以“经皮房间隔缺损封堵术”,术中发生心脏破裂,经过“心脏破裂修补术”“双额颞顶去骨瓣减压术”等补救性治疗。王敏自2020年9月1日术后持续昏迷不醒,于2023年某月某日死亡。 经广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对W女进行死因鉴定,鉴定结论为:W女符合房间隔缺损封堵术后心脏破裂,及心脏破裂修补术后继发纤维素性心包炎合并心脏破裂修补术后继发缺血缺氧性脑梗死、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本律师经全面系统分析诊疗病历,结合死因鉴定及案件相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分析:医方严重背离救死扶伤的医疗宗旨,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未尽到最基本的风险避免义务,在不具备介入治疗适应症的情况下违规开展高风险手术,使W女承担不必要的手术风险。医方没有根据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于心脏介入术前请心脏外科会诊,也未尽合理的告知说明义务,剥夺了患者选择外科手术的权力。医方在心脏介入术中没有尽到谨慎操作义务,没有根据术中情况及时终止可能带来的危害,持续违规暴力操作,最终造成心脏破裂不良后果。医方未及时实施心包穿刺和心脏破裂修补术,严重耽误心脏破裂的有效救治。医方神经外科未及时参加会诊、未及时实施去骨瓣减压术,严重耽误脑疝的救治。医方漏诊糖尿病近4个月,在未监测血糖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增加不必要的手术风险;在术后抢救中,因为诊治糖尿病而耽误救治。医方擅自停止治疗造成W女病危后,没有及时将患者转诊,拖延3天才转诊重症监护室,进一步耽误救治等。医方系列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该代理意见达到司法鉴定机构的支持,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一审、二审判决确认,患方总损失为 507万多元,应由医方承担75%,即380万多元。扣除患方拖欠医方的医疗费,医方垫付的护理费、护理用品费元、尸检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前述欠款合计3164963元),医方最后还应向患方支付赔偿款近64万元。 (二)2014年代理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资格确认、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系列案例 案件特点:①深圳某科技公司设立十年连续盈利,但十年没有任何分红,2014年6月,代理律师接受公司小股东C某委托要求股权分红,为实现分红目的,计划首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其次胜诉后以判决书为依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审计,最后以资产审计结果为依据要求公司按股权分红。②代理C某的股东知情权一审胜诉后,公司大股东W某以攻为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期望从法律上剥夺C某股权,经过艰苦的一审、二审、再审,C某股权不仅没有丧失,反而从法律上得以牢牢捍卫;③鉴于对大股东W某经营管理的公司已丧失信心,抓住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契机,适时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诉讼,最终通过协商将股权与分红一并解决。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2017年代理深圳某公司诉广西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案件特点:案件复杂,涉及主体资质、合同有效性、代位权、债权归属、仲裁条款、诉讼管辖、财产保全及执行等诸多法律问题。①深圳某公司系新三板上市环保公司,被告五吉公司拖欠工程款近2700万元,公司业务突发猛进对现金流需求迫切。②被告五吉公司系河池市最大国有支柱企业,但已资不抵债,公司全部财产与账户处于抵押、查封、冻结状态,为保证胜诉后有效执行,诉中对被告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股权及账户全部重复查封冻结。③鉴于我方是分包方,与总承包商约定有仲裁条款,被告与总承包方商也约定了仲裁条款,为保证诉讼及执行款项直接到我方账户,决定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作为案由越过仲裁提起诉讼。④一审胜诉后抓住被告与某银行达成和解协议,该银行解除对被告土地使用权查封契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定时间内将判决全部款项执行到位,解决了委托人重大项目急需投资资金的燃眉之急。 (四)劳动争议案件 1、2007年代理赵××等四人诉吉林某市中心医院退休金案 案件特点:①赵××等四人2003年于吉林某市中心医院退休后,受聘民营医疗机构,该中心医院借此停发赵某等人退休金长达四年以上。②案件发生于2007年前,《劳动合同法》尚未制定。委托人先后委托长春资深律师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均因不符合常规立案标准或仲裁标准而不予受理。当事人多次采取上访省市各级卫生部门、人事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时任某市市长责令卫生局解决,也因缺乏法律依据无果而终。③必须突破常规思路才能立案,通过深入的法理分析与论证:退休金本质是在岗劳动者权利的延伸,是退休后支付的工资,单位是临时代管人,缴纳社保后退休金的代管人则是社保局,法律属性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退休的劳动者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拒绝支付退休金系侵犯公民财产权与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④解决纠纷方式:诉讼与人事争议仲裁两种路径解决。根据当时法院的规定,此种突破常规的案件立案必须征得一审法院立案庭庭长和法院院长同意,并且得到二审法院立案庭庭长批准,最终代理律师的观点得到二级法院的支持。考虑到法院诉讼程序繁琐,如果能够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解决更快捷,仲裁申请得到刚刚成立的吉林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经开庭审理仲裁裁决支持我方仲裁请求,仲裁后被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依法履行仲裁裁决。⑤该仲裁裁决是吉林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后仲裁的第一个案件。 1、夏××诉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0万元提成奖金等劳动争议系列案(四个案件合计标的额600万); (五)刑事案件 伍××代替考试案,案件代理效果:昆明市某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伍××不起诉。 五、其他代理诉讼案件列举(部分) (一)医疗纠纷类 1、整形美容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汤××诉深圳××医院隆乳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刘××诉深圳××医院颧骨整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吴××诉上海××医院隆鼻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李××诉深圳××医院下颌整形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郭××诉上海××医院注射A型肉毒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周××诉上海××医院注射胶原蛋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张××诉上海××医院口腔整形美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张××诉深圳××医院包皮手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方××诉深圳××医院美容科奥美定注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曹××诉深圳××医院注射A型肉毒素中毒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等。 2、疾病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崔××等诉深圳××医院急诊(死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吴××诉深圳××妇儿科医院臂丛神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澳大利亚公民WU NELSON HEPING 等五人诉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何××等三人诉深圳市××医院英国公民Auffy Brain James Albert死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吴××等四人诉茂名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荀××等诉北京市××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李××等诉××部队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等。 (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类 万科××业主集团诉讼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张××诉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唐××与高××共同投资房地产收益分配纠纷案;深圳市××公司诉广西××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标的额2650万)等。 (三)股东纠纷 C××诉深圳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W××诉深圳市××公司及第三人C××股东资格纠纷案;C××诉深圳市××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案等。 (四)知识产权纠纷 深圳××公司诉北京××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等;深圳××妇儿科医院诉深圳××医院侵犯注册商标权案;贵州××医院侵犯深圳××医院LOGO案;北京××医院侵犯深圳××医院网站著作权案;深圳××医院侵犯北京××图片公司图片著作权案;郑州××医院侵犯深圳××医院网络著作权案等。 (五)离婚纠纷类 Z××诉L××离婚纠纷案(涉及子女抚养、不动产增值收益分配、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收益与共同生活开支混淆等系列法律问题);G××诉L××离婚纠纷案、L××诉Z××诉离婚纠纷案(涉及动产、不动产、子女抚养权等)等。 (六)劳动争议类 赵××等四人诉公主岭××医院退休金案;韦××诉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伤纠纷;夏××诉深圳××公司劳动争议案及奖金等系列案(合计标的额600万);刘××工伤认定与补偿案(标的额112万元);薛××诉深圳××公司工伤死亡劳动争议案等。 (七)影视明星肖像权纠纷 王雅婕诉深圳××医院(多家)侵犯肖像权案;周韦彤诉深圳××医院侵犯肖像权案;黄怡(艺名海清)诉深圳××医院侵犯肖像权案;秦怡诉深圳××医院侵犯肖像权案;秦岚诉深圳某医疗美容机构侵犯肖像权案等。 刑事诉讼 深圳××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上海市陈××等33人开设赌场案;深圳孟××诉王××故意伤害案;深圳李××等数十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深圳李××、何××等9人寻衅滋事案;深圳××医院杨××涉嫌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假药、非法集资案;余××等人聚众斗殴案;颜××盗窃案;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张××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惠州市覃××等5人开设赌场案;伍××代替考试案,杨××妨害药品管理案等。 行政诉讼 叶××诉珠海市××卫计局行政诉讼案;;廖××诉湖南省政府行政诉讼案等。 行政复议 代理深圳××医院对深圳市南山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代理深圳××医院对深圳市卫健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吊销诊疗科目)申请听证,促使撤销吊销诊疗科目行政处罚;代理H某对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