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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6推荐)

发布时间:2026-02-1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颁布单位: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5年10月23日

施行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2月11日

吐鲁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8月26日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推进力度。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完善城镇居民老旧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服务价格、电动车及其电池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公安、教育、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居民将电动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居民公约,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引导居民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职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规定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使用需求,优先在室外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住宅小区设置的,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就近设置。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推广安装电梯智能监测报警系统,防止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七条 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可视监控设备等;

(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巡查;

(四)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检修,及时消除设施故障和火灾隐患,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引导电动车规范充电;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电动车使用人应当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或者其电池充电,服从管理,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梯轿厢。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的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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