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服务热线:400-668-6166
手机站

扫描二维码

进入手机站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2026有效)

发布时间:2026-02-06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年05月29日

施行日期:2013年05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2月06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

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公民违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00元;除以上情形外,对公民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0元。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除以上情形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点击加载全部内容
相关阅读更多>>
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上法头条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

Copyright © 2026 法头条 厦门大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闽ICP备2021008539号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400-668-6166 网站地图

法头条
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