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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2026全文)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年02月19日
施行日期:2023年02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2月03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23年2月1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四个机关’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熟悉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优先执行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职务,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八、将第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作为第九条第一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定期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九、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规定,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积极参加选举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选举单位请假。”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向常务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反映,并结合履职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事,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予公开或者未经授权不得公开的内容,不得擅自公开和传播。”
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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