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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规定(2025有效)

发布时间:2025-01-14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5年01月14日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

合作区执业规定

(2020年9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旅游从业人员在合作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有效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香港居民,持有澳门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门居民。

第三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合作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

第四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香港居民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证或领队证;澳门居民持有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工作证。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三)未患有传染性疾病。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可以向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培训、认证后,领取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

第六条 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内,持有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香港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在澳门的导游证被暂停或者吊销的,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自动暂停或者失效。

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届满,持证人员可以申请续期。续期条件与首次备案条件一致。

第七条 持证人员在合作区执业,应当接受合作区旅行社的委派。

第八条 持证人员在合作区开展执业活动,应当佩戴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

第九条 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持证人员在合作区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未经备案,在合作区从事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合作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撤销备案,收回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持证人员在合作区的执业活动违反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三个月至一年;两年内被两次暂扣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由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收回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第十二条 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持证人员的执业情况在合作区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香港旅游事务署和香港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局和澳门相关行业协(议)会。

第十三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为港澳导游及领队以外的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在合作区的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备案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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