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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7.05 16:36:05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年05月29日

施行日期:2023年05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07月05日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3年4月27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设备,保障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饮用水水源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移动或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

五、删去第十一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七、删去第十四条第一项。

八、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九、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负责饮用水水源取水许可管理;”

删去第四项。

十一、第二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四项中“编制应急预案”修改为“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因突发性事故,造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的,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法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十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二十三条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中的“养殖”修改为“网箱养殖”,删去“餐饮”。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工信、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的“水、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其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由相关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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