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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2024推荐)

发布时间:2024-04-07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年08月01日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04月07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

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

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本省应税资源(含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税目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余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或者厂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减免资源税,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
1能源矿产天然气原 矿从价计征6%
2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3.75%3.5%
3煤成(层)气原 矿从价计征1%
4页岩气原 矿从价计征6%
5地 热原 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
6黑色金属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6%3%
7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5%3.2%
8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2%
9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2%
10有色金属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11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9%3%
12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9%3%
13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14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15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16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17铝土矿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8%4.8%
18选 矿从价计征8%
19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6%4%
20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21轻稀土选 矿从价计征12%
22中重稀土选 矿从价计征20%
23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24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25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
26有色金属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27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28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29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30矿物类高岭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31石灰岩原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3元/吨3元/吨
32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7.5%5.3%
33萤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5%
34硫铁矿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5%2.5%
35天然石英砂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
36脉石英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
37粉石英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
38硅线石(矽线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
39长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
40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
41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
42硅藻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
43陶瓷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
44耐火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
45伊利石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
46硅灰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47重晶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5%3.5%
48方解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49石 膏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
50矿物类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
或者1.4元/吨
2元/立方米
或者1.4元/吨
51岩石类凝灰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52大理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3%
53板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3%
54玄武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55辉绿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56白云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57石英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6%6%
58砂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59页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4%
60泥 炭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61砂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
或者1.4元/吨
2元/立方米
或者1.4元/吨
62宝玉石类玉 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5%
63水气矿产矿泉水原 矿从价计征1.5%
注:1.对我省资源税税目外新发现的资源,开采生产销售原矿或者选矿时适用税率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或者法定最低税率执行。
2.六盘水市、毕节市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75%,其余市州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5%。
3.纳税人销售金锭,按照金的选矿税率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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