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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2024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4.03.31 20:22:34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03月3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

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

(1985年2月1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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